什么是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
来源: GA研习社
日期: 2022-07-12
简介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本质是针对有“发出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行为的支付机构,如果一个技术服务商只是把《支付业务许可证》持证机构的接口整合在一起、自己作为支付指令的传递方、不参与资金的转移和清算环节,应不需要取得支付牌照。即,如果只提供第三方支付接口的整合服务,也就是向用户提供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接口用于支付(如,各类小网站或者小app的开发者),则不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销售自营商品和服务,不需要支付牌照。销售第三方商品和服务,需要支付牌照。

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关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第三方支付牌照目前已对外资放开,非金融机构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支付服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子项目前只有三类:(1)网络支付(含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含单项的预付卡受理);(3)银行卡收单。如果不从事这类业务,则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本质是针对有“发出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行为的支付机构,如果一个技术服务商只是把《支付业务许可证》持证机构的接口整合在一起、自己作为支付指令的传递方、不参与资金的转移和清算环节,应不需要取得支付牌照。即,如果只提供第三方支付接口的整合服务,也就是向用户提供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接口用于支付(如,各类小网站或者小app的开发者),则不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销售自营商品和服务,不需要支付牌照。销售第三方商品和服务,需要支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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