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46号),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自身网站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不得通过自身网站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医疗器械交易服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但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销售处方药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非处方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