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国共产党核心权力机构,简称中共中央。该机构自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始设立,取代了此前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由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组成。其主要负责人现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简称中共中央总书记。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讨论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章修正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和审议。必要时决定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二)选举产生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通过中央书记处成员,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增选、增补中央领导机构成员,增补中央书记处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听取和讨论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推荐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推荐人选。
(六)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委员;决定或者追认给以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七)讨论和决定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中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