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